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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公证暂行条例》第二十四条规定:“依照第四条第十款规定,经过公证处证明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,一方当事人不按文书规定履行时,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。”所以,经公证的债权到还债期后能直接拿该公证书请求法院执行。 《公证暂行条例》第二十六条规定:“公证处或者它的同级司法行政机关、上级司法行政机关,如发现已发出的公证文书有不当或者错误,应当撤销。” 有异议或提出抗辩则应当调查核实,发现公证文书有不当或者错误,应当撤销。这就不能执行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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